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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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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及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7 点击:2417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鼓励教职工继续深造,继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打造高水平师资队伍,快速推动学校双高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专业对口。学校鼓励支持教职工报考与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岗位密切相关的博士研究生进修,做到学用结合。

        (二)坚持择优选派。在申报攻读博士研究生人数较为集中时,学校及部门可根据教职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急需程度等情况择优选派。

        (三)坚持合约管理,对选派参加博士研究生进修的教职工,学校与其签订进修协议,约定进修目标、薪酬待遇、考核奖励、服务年限等。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近三年未出现违反师德失范行为、未受相关处分。

        (二)专业知识扎实,工作表现突出,能完成本岗位要求的教学和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发展潜力。

        (三)参加进修时,入校工作满二年。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教学业绩考核均为C级及以上。

        (五)身心健康,能完成正常的学业,履行相应的服务年限。

        三、学习方式

        学校鼓励教职工在职(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攻读博士研究生,其中脱产时间不超过3年。

        四、待遇奖励

        (一)学费资助

        对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研究生8年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给予报销不超过8万元的学费,并给予理工医药类5万元、人文社科类3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如攻读博士学位无相关学费的,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后,学校给予理工医药类10万元、人文社科类6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二)工资待遇

        攻读博士研究生在职期间正常参加学校考核和享受相关待遇,脱产期间核减相应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正常考核基本科研工作量,并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脱产第1年,按80%享受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其他工资待遇正常享受;

        2.脱产第2年,按60%享受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其他工资待遇正常享受;

        3.脱产第3年,按40%享受绩效津贴和绩效考核奖,其他工资待遇正常享受。

        (三)考核奖励

        4年(含)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奖励20万元,5年(含)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奖励15万元,6年(含)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奖励10万元。时间以录取通知书记载的入学时间和取得学历学位双证时间为准。

        五、审批程序

        1.制订计划。年初各部门需根据本部门人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博士研究生进修计划,落实本年度选派人员名单。

        2.个人申请。原则上教职工拟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前需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兼任管理工作教职工需经所在人事关系部门和业务关系部门同意。

        3.部门审批。所在部门根据教职工申请,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给出审批意见并报人事处。

        4.学校核准。人事处根据部门审批意见,向学校提出核准建议。

        5.办理手续。对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需在入学前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附件2)后,办理入学手续。

        六、管理考核

        1.教职工在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每学期应向所在部门提交学习及表现情况的总结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所在部门应加强过程管理,及时掌握攻读学位教职工的学习情况,并帮助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2.学习期满毕业后,教职工应立即回校报到,需将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档案资料报送人事处和所在部门,经人事处验证后,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无故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教职工毕业回校后需履行服务期协议,服务期为8年,自毕业回校工作后开始计算。如原有的服务期未满,则原服务期未满部分累计至新的服务期内顺延执行。

        4.教职工不履行服务期协议而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的,学校停止其相关费用报销和奖励资助,同时其须返还学校已提供的全部培养费用(含学费、科研启动费)、奖励,以及脱产期间除基本工资外的绩效工资、绩效津贴、考核奖等,并按未满服务期限(违约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6000/年。

        5.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及取消奖励资格:

        1)自入学之日起8年内,未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进修培训形式、内容、时间、地点等的;

        3)违反师德师风或受到学校、进修单位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经学校认定不予以报销及取消奖励资格的;

        4)出现其他情形,经学校认定不予以报销及取消奖励资格的。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经个人申请,学校现有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教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且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八、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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